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发布《农机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农机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农机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新产品技术质量水平,保证新产品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发〔2010〕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件和《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同时为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细则(试行)》的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在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新颖性,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结构、性能、功能上有明显提升的农机产品。
第三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组织鉴定单位,同时负责全国农机新产品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是由协会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质量水平、必备的生产条件、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 新产品鉴定结论是产品设计定型、技术水平评价、批量生产、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市场销售、推广使用、获得奖励、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以及作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装备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的依据。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农机工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重大科研计划及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涉及的农机新产品鉴定等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农机新产品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七条 新产品鉴定分为技术水平类鉴定、装备验证类鉴定和产品定型类鉴定。
技术水平类鉴定即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研制生产,在结构、性能、功能上有明显提升的成果鉴定;
重大装备验证类鉴定即新装备研制完成,并交由用户试用,经实际工况验证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成果鉴定;
产品定型类鉴定即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具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装、检验能力等质量保障能力,技术及工艺等文件能指导生产的鉴定。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产品须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并明显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二)具备必需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文件等齐全;
(三)性能满足用户需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六)对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具有推广应用前景及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七)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农机新产品鉴定申请书》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资料,上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农机新产品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研制报告,内容包括产品的立项背景、意义目的、创新点、历程、效果的概述;
(三)技术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质量标准、总体技术方案与实现;科技查新检索情况、环评和安全生产文件等;申请产品定型类鉴定还需提供主要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清单,技术及工艺等文件;
(四)由已获得“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资质的农机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定型报告和可靠性检验报告;
(五)技术水平评价报告,包括创新点、性能指标国内外水平对比、对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作用;
(六)市场信息报告,包括产品采购合同、经济效益评价等;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专利问题、有无侵权问题说明。
第十二条 新产品生产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为鉴定组织单位。鉴定申请受理后,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按程序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根据需要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组织鉴定工作;
(二)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三)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5~9人。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不少于1人。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研发、生产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质询、答辩、审查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议程:
(一)鉴定组织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成员名单;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按如下议程主持鉴定:
1、由鉴定申请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2、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申请单位质询;
3、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审查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结论,期间鉴定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结论;
6、通过鉴定的,须有2/3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
7、未通过鉴定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8、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全体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报告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组织单位宣布鉴定程序结束。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的新产品,由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核发《农机新产品鉴定证书》,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用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及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鉴定申请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要终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