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标准审定工作规则

2015520日经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61日农机标分[2015]5号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化标准审定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审定原则上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方式,实行专家分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专家组名单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拟定,并经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主任委员确认。根据拟审定标准的数量,专家组可以按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全体委员和特邀专家或部分委员和特邀专家两种方式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5名。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可以分组进行审查,分别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应对标准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同时审查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验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对在审定会期间能按专家组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的,给予“通过审定”结论;对在审定会期间未能按专家组审查意见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给予“未通过审定”结论。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一般于每年4月上旬和11月下旬组织召开农机化标准审定会议。标准起草单位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标准送审稿应明确写出所有起草人。

第七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15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参加会议的委员或专家。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或专家应对全部送审标准和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将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会讨论。

第九条  会议审查流程:

(一)主持人对出席会议的专家和标准起草人确认后,开始审查工作;

(二)标准起草人简要介绍产品和行业情况、主要技术内容确定、征求意见处理和试验验证等内容,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三)先由主审专家向会议提出预审意见和建议,然后其他专家发表意见和建议;标准起草人根据主审专家和其他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四)主持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验证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协调不同意见尽可能达成一致;

(五)标准起草人协助主审专家记录、整理专家提出的意见,填写《标准审定会专家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

(六)标准起草人按专家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和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材料,经主审专家审阅后上专家组全体会议进行审核。

(七)专家组全体会议对标准报批稿审核通过后,标准起草人进一步补充完善《标准审定会专家意见汇总表》,并经主审专家签字确认;标准起草人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报批稿并经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在标准报批稿每页签字确认。

(八)标准起草人协助主审专家填写《标准审定意见》(见附件2),经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九)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每个标准项目的《标准审定意见》和会议纪要。

第十条  专家组分组进行审查时,各小组执行第九条(一)至(六)款审查流程。

第十一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应积极做好标准形式和英文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标准起草人按要求完成全部标准报批材料(见附件3和附件4),并在审定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章  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标准文本审查按照《农业机械化标准文本审查基本要求》(见附件5) 对技术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说明审查按照《农业机械化标准编制说明编写要求》(见附件6)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对照标准文本核对标准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应有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标准验证报告审查:验证数据是否充分,结果数据与标准文本是否一致。无需验证的要阐述理由和选择了哪些成熟的技术经验和数据统计作为支撑。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520日起执行。


附件1

标准审定会专家意见汇总表

项目名称:                                                                        主要起草人:    

负责起草单位:                                                                    联系电话:

序号

条 款 号

专 家 修 改 意 见

备 注

 

 

 

 

 

 

 

 

 

 

 

 

 

 

 

 

 

 

 

 

 

 

 

 

 

 

 

 

 

 

 

 

 

 

 

 

 

 

 

 

 

 

 

 

                                           主审专家:                                         


附件2

标准审定意见

 

标准名称

 

项目依据

 

起草单位

 

首席专家

 

审查日期

 

审查地点

 

 

 

 

 

 

 

 

 

 

 

 

 

 

 

 

 

 

主审专家签字:

 

 

专家组组长签字:

 

        

 

 

附件3

农业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

计划项目编号:

 

计划项目名称:

 

报批国家标准名称:

 

序号

报批文件

 

1

国家标准申报单(按要求分别盖章)

3

2

标准报批稿

5

3

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按审定意见整理)

3

4

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

5

标准审定会有关材料(审定意见、会议纪要、审定意见汇总表、专家签字表、审定会通讯录等)

3

6

标准报批材料电子版(包括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1

7

标准送审稿

2

8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2

9

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

2

10

强制性标准通报单

2

 

 

附件4

农业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清单

计划项目编号:

 

计划项目名称:

 

报批行业标准名称:

 

序号

报批文件

 

1

行业标准申报单(按要求分别盖章)

2

2

标准报批稿

3

3

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按审定意见整理)

2

4

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

5

标准审定会有关材料(审定意见、会议纪要、审定意见汇总表、专家签字表、审定会通讯录等)

2

6

标准报批材料电子版(包括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1

7

标准送审稿

1

8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1

9

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

1

 

 


附件5

农业机械化标准文本审查基本要求

 

一、审查依据和参考技术文件

1.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2.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相关标准

3.标准项目申报书

4.标准编制说明

5.标准验证报告

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标准审查内容

(一)形式审查

1.封面:标准的级别、编号、代替号、中英文名称、发布、实施日期是否缺项。

2.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标准结构的说明、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及GB/T 1.1)、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与国际文件和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有关专利的说明、标准的提出信息和归口信息、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

3.适用范围:与标准名称以及标准结构内容叙述是否一致。

4.规范性引用文件:导语是否完整;引用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与正文书写是否一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号是否按顺序排列。

5.标准正文(叙述)内容中文字、图、表、公式、附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技术内容审查

1.采用或参考采用国内、外标准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收集是否齐全。

2.标准的结构层次划分是否清楚。

3.所设定的技术要求是否科学、先进、可操作,能否促进农机化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4.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5.与现行有效基础标准和相关标准是否协调。

6.技术指标和需要测定的项目有无对应的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是否先进且便于操作。

7.技术内容叙述前后有无矛盾或重复现象。

 


附件6

农业机械化标准编制说明编写基本要求

 

一、工作简况

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包括标准编制的原则、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

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的分析,综合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等。

四、与国际、国外对比情况

标准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简要说明标准与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性。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主要适用于矛盾、分歧较大的意见,处理结果与处理依据的说明。如没有,写“无”。

七、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建议本标准的性质为强制性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修订时,应说明新旧标准的替代关系。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用于陈述本标准编制阶段与原计划有差异的原因、阶段和审议结果。

文章分类:标委会相关-章程 发表时间:2015-06-10 11:09:42 浏览次数: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