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7月29日第四届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9日农机标分[2014]6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农业标准化中心工作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完善优化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认真制定农业机械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成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应用,为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企业和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农业部代管。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的工作指导,在技术业务上接受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农业机械化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农业机械化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调查分析农业机械化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组织农业机械化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对所审查的标准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组织农业机械化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四)组织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开展农业机械化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宣贯、解释工作,收集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
(五)对农业机械化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助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七)参与农业机械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农业机械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九)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机械化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十)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农业机械化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十一)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委托的与农业机械化标准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可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农业机械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的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农业机械化领域管理部门、鉴定机构、推广机构、监理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农机服务组织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六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委员人选,应在公开征集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确定推荐名单,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标委会全体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获得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和秘书处工作;
(四)积极参加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的活动。对农业机械化标准工作建言献策;
(五)按照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反馈标准审查意见;
(六)积极参加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组织的培训;
(七)每位委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由委员所在单位按时缴纳。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可聘请农业机械化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委员,人数不超过5人。顾问委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可设一定数量观察员。观察员由与农业机械化工作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批准后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观察员的条件参照委员条件执行。观察员每年应向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交纳信息、资料费1000元。观察员有权获得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观察员受邀请可列席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的会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观察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因工作调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聘。
第十一条 委员所在单位两年不缴纳会费,由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聘其委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可以提出增补、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秘书2名。
第十四条 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中产生,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主任委员主持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全体会议,负责审查、批准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有关文件。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负责重要事项决策。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名,与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聘任。秘书处其他成员由挂靠单位商主任委员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科技外事处,是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全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应纳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表决应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下列事项应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表决: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强制性国家标准审定;
(五)主任委员认为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表决事项应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标准起草任务的工作组。工作组挂靠单位担任组长。工作组全面负责该项标准编制工作,并保持与秘书处联系,汇报标准进展情况。该标准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二十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应定期向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工作组和主要起草单位应定期向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每届任期5年。秘书处按照要求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报送换届材料。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提出农业机械化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第二十三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立项原则和要求,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后,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按照标准项目进度要求,组织、指导各工作组或起草单位认真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工作组组长或主要起草负责人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委员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逾期不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
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所征求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或主要起草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标准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应进行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时,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15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参加会议的委员或专家。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前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单等材料提交给全体委员。委员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返回函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函审意见的,按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应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实际情况。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过会议代表通过。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经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组长或主要起草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按有关要求整理形成标准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连同电子文档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由秘书处分别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报批要求和渠道办理报批。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经费和开支。秘书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全会审查通过后执行。经费决算应提交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全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有关上级部门提供的经费;
(三)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五)开展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有关单位对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经费开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费用;
(二)编印、订购有关技术资料所需费用;
(三)编、著、译、校、审等专家劳务费;
(四)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费用;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所需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代号:SAC/TC201/S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