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1 为规范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机械、内燃机、工程机械、电工电器、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石化通用、重型矿山、机床与工具、通用基础件、食品包装机械、基础工艺与技术等机械行业标准制定。
1.3 机械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机械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机械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应与有关行业标准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制定机械行业标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机械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1.4 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1.5 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受委托对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2 立项
2.1 机械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2 程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2.2.2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2.2.3 立项申请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中机联。报送材料包括:
a.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格式见附表2);
b.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
2.2.4 中机联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立项申请汇总后,在标准网(www.bzw.com.cn)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2.2.6 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机联负责转发至各有关标委会。
2.2.7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理报批手续。
2.3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中机联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中机联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2.4 计划调整
2.4.1 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 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2.4.2 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标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3)报送中机联。
2.4.3 标委会应在年底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格式见附表4),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中机联。
2.4.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中机联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 起草
3.1 机械行业标准由标委会组织起草。
3.2 标准项目一般应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共同起草。起草的机械行业标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3.3 标准草案的编制
3.3.1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3.3.2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b.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c.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d.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e.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f.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g. 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h.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3.3.3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1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3.3.4 编制标准送审稿
3.3.4.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3.3.4.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3.3.4.3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3.4.4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5),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3.3.4.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3.3.4.6 按2.2.2要求立项的项目可不经过3.3.3和3.3.4各项,直接按第4章以后规定的要求执行。
4 审查
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标委会,由标委会组织审查。
4.2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a.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一般应在会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b.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 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标委会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第3.3.2中b至h项内容的审查结论,以及对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4.2.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审时,标委会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6,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b. 标委会委员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
c. 标委会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表7);
d.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 报批
5.1 经会议审查或函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8)后,报标委会。
5.2 标委会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标准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a. 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 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 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 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 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 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g. 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5.3 标准复核人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标委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按表1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及要求报送中机联。
5.4 按本细则2.2.2条列入快速程序进行制修订的标准项目报批时,不用提交表1中第6项的文件。
5.5 中机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格式见表10),按规定进行编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标委会。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序号 |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上报公文 | 1 |
2 |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9 ,附电子版) | 1 |
3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1 |
4 | 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 3 |
5 | 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 2 |
6 |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 | 1 |
7 | 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电子版) | 1 |
8 |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1 |
9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 1 |
10 | 出版用照片 | 1 |
11 | 标准送审稿 | 1 |
6 批准公布
6.1 机械行业标准由中机联进行编号,代号为JB。
6.2 机械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和公布。
6.3 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后,由中机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6.4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公布情况,并通报各标委会,标委会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7 出版
7.1 机械行业标准委托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机联管理、监督、协调机械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7.2 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应尽快出版发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b. 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 至少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发行;
d. 按规定赠送样书。
7.3 标准出版后,中机联负责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8 复审
8.1 机械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8.2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符合本细则第4章的规定。
8.3 标准复审的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8.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8.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8.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8.4 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写出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并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1、12、13)和《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格式见附表14)报送中机联,经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8.5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查同意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
8.6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复审结果,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9 修订、修改
9.1 机械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进行修订。
9.2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示例见附表15)的形式进行修改。
9.3 标准的修改一般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上报公文 1 2 审查纪要(附电子版) 1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2 4 修改用照片 1
9.5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10 附则
10.1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a. 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b.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c. 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d. 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10.2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0.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4 本细则由中机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