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机鉴[2012]21号

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了贯彻《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我站组织对《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

第五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  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鉴定依据和收费金额。对于未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提出不受理意见。

第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企业;对批准受理的申请项目,同时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明确核定的收费金额和计划完成日期,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  项目任务分配一般采取就近安排、平衡分配原则。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B**** TJ ** ***

其中:B部级

              ****4位年号

              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1

             ***3位顺序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完成所有试验鉴定内容。

第十一条  推广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于完成鉴定大纲规定所有鉴定内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后,组织整理报批材料。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企业应填写信息变更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认。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变更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准意见实施项目。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或不按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暂停、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暂停、中止或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产品信息有误需要调整的,应督促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变更申请书。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由申请企业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认,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准意见实施项目。

对于鉴定结果报批过程中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证书变更方式处理,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到期10日前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经申请企业书面确认,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调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应办理项目终止。

申请企业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提出延期或终止项目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产品现场检测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申请企业或生产企业应及时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将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材料的归档,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

第四章  结果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企业对推广鉴定结果确认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已完成项目的报批材料,当总站有特殊时间要求时以通知为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二) 每个项目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三) 每个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四) 每个项目的推广鉴定报告一份(含检验报告及其电子版)。

(五) 每个项目的检测鉴定记录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于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报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并重新报送相关材料,涉及到报告信息变化的,应同时向申请企业换发变更后的报告或出具报告信息变化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报站领导审核后,编制部级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于每季度末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

第五章  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发布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公告以后,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制作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变化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提出相关变化情况的处理意见,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提出关于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七条  当申请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应在信息变化情况报告书中注明,同时将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原件同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一起报送总站。

第二十八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证书变更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受理审查、立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站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信息变更的审查确认工作,提出变更处理建议,将确认材料提交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站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情况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第三十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站领导审批后的证书变更项目材料,编制部级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每季度末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变更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总站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总站已经受理的证书变更申请,在证书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予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审查、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等工作接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暂时不能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于条件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站提出书面申请,暂停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并同时报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暂停前已安排的鉴定任务退回项目管理部门重新安排。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鉴定行为被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231日起实施,2009820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同时废止。

 

 

 

文章分类:新闻-热点新闻 发表时间:2012-02-20 14:34:53 浏览次数: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