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机〔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的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大纲是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技术标准和重要依据,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内容、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部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下达部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公布部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大纲的技术归口管理,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负责组织专家对部大纲进行技术审定工作。

第四条  部大纲编号由大纲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制定与修订

第五条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试验鉴定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试验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提出部大纲制定和修订申请,填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附表1),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六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召开站技术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部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七条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达的部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开展大纲制修订工作,于下一年420日前完成所承担部大纲送审稿,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八条  部大纲的审定采取专家会议方式。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部大纲送审稿发给参加会议的专家。

第九条  审定会议实行专家分工负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机制。按照大纲审定规则和大纲起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定。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主持审定。

第十条  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审定结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会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部大纲主要起草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部大纲报批稿。由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审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部大纲报批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报批材料包括:

(一)部大纲报批单(附表2);

(二)审定会会议纪要;

(三)部大纲审定意见表(附表3);

(四)专家签字表;

(五)部大纲报批稿。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收到报批材料并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部大纲。

第十四条  部大纲发布后,如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对部大纲进行修订。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分类:新闻-热点新闻 发表时间:2011-11-09 20:32:17 浏览次数: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