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集对《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意见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装备工业司组织起草了《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装备工业司(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主页的“意见征集”栏目中直接回复意见)。为方便沟通和联系,反馈意见时需注明单位或姓名及联系方式。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1日。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地   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传   真: 010-66013708
    电子邮箱:baihua@miit.gov.cn
     
    附 件: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分类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六条  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装备司)统一管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装备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论报部委托机构。

第八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审查结论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上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分布领域等);

(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各行业的立项申请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条  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装备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1210日前向装备司提交本行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装备司报告。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标准草案一般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三个阶段。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发文,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4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作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申请时提出并列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半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时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审时应形成审查意见,填写《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5),并附参加行业标准审查会的代表名单(见附表6)。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十五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

函审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审查申请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六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下列标准报批材料:

(一)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9);

(二)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三)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四)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五)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0)。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报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行业标准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上报装备司。

第二十九条  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以部公告形式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纸型文本和PDF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型文本(含电子文档)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31415),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六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6)。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分类:新闻-标委会动态 发表时间:2009-10-19 15:04:19 浏览次数: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