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
农办机〔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大对新产品的支持力度,优化农机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部对《〈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要求作了补充规定(附件),现予印发。 补充规定增加了有关新产品的申报内容和节能减排要求,并对企业和产品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已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不受此变化的影响。 请各地、各企业按照《指南》和补充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推广目录的年度调整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和报送申报材料。在制定国家推广目录和省级推广目录时,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机械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34号)要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规范的申报程序、完善的评审规则,充分尊重企业自愿申请和自愿选择受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企业。要坚决维护国家推广目录的权威性,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重复申报或登记。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向申请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省级以下层层制定推广目录。各地要加强对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目录制定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推广目录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机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开发和研制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产品。 一、在“基本要求”中增加 (一)申报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 (二)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三)申报产品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拖拉机所装配的发动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尚未实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其能力认定范围出具,鉴定内容除性能检测外还要包括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二、在“申报范围”中增加 部分机型如农用水泵、微型泵、潜水泵和挤奶机等产品可按系列进行申报,即同一推广鉴定证书中涵盖的所有机型只需填写一份申报书,但需在基本产品型号后注明其涵盖机型的型号。 三、在“申报材料”中增加 (一)申报的新产品需在产品名称后面括弧标注“(新产品)”字样。通过选型鉴定申报的产品不需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二)用户使用意见(适用于申报的新产品,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 (三)新产品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 上述“(二)、(三)”同时增加在规范性附件中。 |